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江西南昌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力吸引和扶持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助力实现“四强”目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江西南昌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是经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同意,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在南昌市条件成熟的有关县区(含新区、开发区,下同)内设立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创园由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县区人社局三级共建共管,采取省人社厅指导,市人社局主办,县区人社局负责运行的工作模式,其建设与管理经费投入由南昌市本级财政与县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摊。留创园的宗旨是运用先进的国际企业孵化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提供良好的软硬件设施和完善的服务功能,为留学人员入园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科研环境、经营环境及生活环境,培育有高度创新能力和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按照“发挥优势、体现特色”的建园思路,整合各方资源,聚焦主导产业,开发与培育共举,管理与服务并重,近几年内,在我市力争形成留创园建设“一园多区”的发展格局。
二、组织机构
成立南昌市留创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留创园领导小组),留创园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省人社厅相关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县区相关领导组成。留创园领导小组是留创园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审定留创园的发展规划,处理留创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县区人社局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留创园发展规划,经留创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留学人员企业及园内投资项目的资格审定;
(三)负责对留创园建设与管理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管;
(四)负责留创园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五)定期向留创园领导小组汇报留创园的工作情况。
三、设立程序
(一)设立条件
设立留创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县区政府重视和支持,指定了县区领导负责留创园建设工作,制定了吸引留学人员来留创园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县区具有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吸纳海外人才的特色产业优势;
3、留创园应设在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之处,初始建设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设施齐全、生活配套功能完善;
4、县区人社局成立了留创园服务中心并制定了留创园管理相关制度。
(二)设立程序
具备设立留创园条件的县区,由县区人社局以书面形式向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并论证后,提出同意设立留创园的意见,报留创园领导小组审批。
四、服务体系
县区人社局设立留创园服务中心,留创园服务中心受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门负责对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以下称入园企业)提供日常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来留创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
(二)负责对来留创园投资创办企业和其它实体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材料初审;
(三)为入园企业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各项审批手续;
(四)负责入园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助入园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
(六)定期组织入园企业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和相关培训服务;
(七)协助入园企业办理人才引进的户口、人事档案、技术职称评定、社保等相关事宜;
(八)组织和帮助入园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各类产业发展、人才资助计划和基金以及各类创业资助和扶持经费;
(九)积极为外籍人才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在华居留证件等提供服务。
五、资格认定
(一)留学人员资格认定
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的人员(含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
2、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在港澳台学习或进修且符合本款1或2相关条件的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资格认定
入园企业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的企业;
2、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
六、企业孵化
(一)入园企业需由留学人员本人先向留创园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留创园服务中心初审同意后,报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报留创园领导小组审批。
入园企业申请材料:
1、填写《入驻江西南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申请审批表》和《申请入驻江西南昌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项目简介表》。
2、提供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①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获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外永久(长期)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国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国内学历、学位证书与国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回复。留学人员入园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留创园服务中心与留学人员签订《江西南昌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项目孵化协议书》、《江西南昌留学人员创业园入驻协议》和《江西南昌留学人员创业园房屋租赁合同》,入园企业在留创园内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七、优惠政策
(一)留创园建设与管理资金
留创园创建(含扩建)第一年由南昌市本级财政与县(区)财政按2:1比例安排留创园建设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金(含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下同)、配套设施完善等。从第二年开始,在留创园存续期内,留创园场地租金由南昌市本级财政与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
在留创园存续期内,留创园管理经费由南昌市本级财政采取“项目审核、据实核拨”的方式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每年不超过20万元。留创园的管理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创业培训费、房屋及设施维护费、入园企业服务代理费等,管理经费由留创园服务中心每年年终向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核拨。留创园年度管理经费在市本级财政补贴后,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南昌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留创园建设与管理资金在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入园企业待遇
1、人才政策
凡进入留创园创业的留学人员,符合《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办法》(洪府发〔2013〕26号)和《南昌市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十项举措》(洪办发〔2011〕4号)规定的资格条件,按程序申报“洪城计划”等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待遇。
2、租房待遇
入园企业租用留创园的办公用房,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入园企业按租房人取得的学历分别享受以下租用标准:博士学位不超过200平方米,硕士学位不超过150平方米,硕士学位以下不超过100平方米。
县区应积极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凡入驻留创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优先租用,具体租用政策按照县区出台的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3、代理服务
入园企业三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及服务代理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留创园服务中心纳入留创园管理经费列支。入园企业零收费的项目包括:工商注册、企业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税务登记证、人事代理费、人才流动服务、出国政审、工程质量监督等。
4、联谊活动
留创园服务中心在留创园内适时成立园区留学人员联谊会,搭建留学人员交流、沟通、联谊的平台,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活动经费纳入留创园管理经费列支。
5、其他待遇
入园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及县区各项相关优惠政策。对既适用于国家、省和市、县区其他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意见的优惠政策,一律先执行国家、省和市、县区其他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意见。
八、管理措施
(一)申请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不符合市、县区经济发展要求的。
(二)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60日内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2、企业分立的;
3、更换名称的;
4、生产经营范围有改变的。
(三)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1、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2、自签订入孵协议之日起六个月未进驻的;
3、孵化场地六个月无工作人员使用的;
4、自签订入孵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从事所申报项目或其他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活动的;
5、擅自改变孵化场地用途的;
6、入孵时间超过一年,项目、工作情况毫无进展的;
7、有本意见第八条第二款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入园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经留创园服务中心报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后,由留创园领导小组作出中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决定,并中止或取消该企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与待遇。
(四)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留创园:
1、企业三年孵化期满;
2、留学人员企业资格被取消。
九、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文件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的,即行废止,不再适用,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