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创业孵化能力,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围绕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苗圃阶段面向创业项目,通过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项目逐步成熟,直至成立企业;孵化阶段面向创业企业,通过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提高企业初创成活率;加速阶段面向高成长企业,通过提供扩大再生产的场地和个性化的加速服务,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市场、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新型孵化业态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和企业培育,以天使投资、创业培训、信息平台或技术平台为核心服务内容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和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虚拟孵化器等。
第三条孵化器应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构建“苗圃-孵化-加速”全链条的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提供差异化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加速企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孵化器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院所、风投、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六条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七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财政征管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1年以上。
(三)孵化服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40%(含)以上。
(四)具有自建或长期租赁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孵化企业(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入驻的在孵企业(项目)20家(含)以上。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七)年度毕业企业占孵化企业的5%以上。
(八)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提供技术、金融、知识产权、市场、法律等服务。
(九)孵化器自身拥有200万元(含)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设施、设备,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中试平台(基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九条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研发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成立时间不超过66个月(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84个月)。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
(四)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不含公共服务面积),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第十条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一)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年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超过200万元)或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万元(软件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超过100万元)。
(二)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市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孵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七)毕业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市科技局发布年度市级孵化器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机构,可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区推荐。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核。
(三)评审。市科技局可委托有经验、有实力的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四)认定。对通过评审的市级孵化器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发认定通知,并由市科技局颁发“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牌匾。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孵化器标牌。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申报流程上报科技主管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该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我评价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市科技局。
(二)专家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三)发布结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结论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布,并将结论作为年度孵化器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孵化器的绩效评价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采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取消市级认定资格。
第四章认定补助和奖励
第十七条认定补助和奖励经费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认定补助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补助。
(二)对每年新认定并通过复核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补助,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第十九条认定补助程序
根据市科技局下发的认定通知,按照各级孵化器的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补助资金给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部门补助给孵化器运营机构。
第二十条运行奖励标准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各级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孵化器按级别给予金额不等的运行奖励,其中优秀孵化器比例不超过参与年度绩效评价总数量的20%。对评为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优秀的省级孵化器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评为优秀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运行奖励程序
根据市科技局下发的考核结果的通知,按照各级孵化器运行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奖励资金给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部门奖励给孵化器运营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在市级孵化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收回专项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孵化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底。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