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开始了!
哪些条件可以申报?申报专业有要求吗?申报渠道方式有哪些?与往年相比,申报政策有哪些变化?来了解一下吧!
时间安排:
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自6月29日开始,2022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安排,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相关省直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对外公布。
2021年高级职称评审安排,具体如下:
7月底前,下发通知
8月至9月,申报推荐
10月至12月,组织评审
2022年1月31日前,公示公布
申报对象:
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在我省就业创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职称。
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我省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
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应由其驻赣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外省政府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评审。
申报方式:
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使用“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须使用系统,实行职称申报、审查、缴费、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政策变化:
加大公共卫生机构支持力度。对评聘矛盾突出、没有高级职称空缺岗位的三甲医院和省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可按最高不超过其核准高级岗位数5%的比例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不足1人的可推荐1人。
加大乡村振兴人才支持力度。在设立乡村中小学教师、基层医生、基层农技人员等类别的基础上,设立林业、水利、会计等系列(专业)基层类别,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向部分设区市下放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申报乡村教师高级职称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受聘高级职称不占单位结构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成员,其在驻村期间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成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所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或执笔拟制并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
调整优化高评会设置。增设江西省地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地质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增设江西省自然资源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自然资源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增设江西省人力资源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增设赣州、吉安农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赣州、吉安地区农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现聘人员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多退少报(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报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报一),或按核准高级岗位的3%的办法推荐申报高级职称。对我省各级涉及改革的事业单位,已完成改革的,按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推荐申报;尚未完成改革的,按申报人员原所在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推荐申报。
鼓励各地开展特色产业职称评审。继续推广特色产业职称评审,鼓励指导九江、景德镇、萍乡、鹰潭、吉安立足服务本地特色产业,分别探索开展纺织服装行业、陶瓷工程、工业陶瓷、物联网、电子信息产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并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将贯通领域扩大到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等领域。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凡在我省开展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成果、论文等条件可按照《关于深化职称评价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
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和评审方式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归口经济系列,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三、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践行行业规范,弘扬行业新风,胜任本职工作,勇于开拓创新,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不断学习提升自身专业技术水平。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或不得申报:
1.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 年度考核不合格、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4. 对伪造证书、学术、业绩、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5. 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的,以及在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处罚(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四、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1. 具有系统、深厚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课题研究、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专业工作,并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3. 能够独立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本专业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模式、理念和本专业工作方式、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主持完成的项目、课题、成果、规划、规章、标准及各种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2. 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级或2项以上市(厅局)级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3. 主持撰写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方面的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以省级以上部门的回函为依据)或得到省领导肯定性批示;
4.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2项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等方面的创新项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5.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江西省年均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6. 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人员,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论坛、博览会、供需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证明为依据)。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2. 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3.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拥有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5. 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2)。
五、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证书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证书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证书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1. 系统掌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理论和相关政策法规,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 能够设计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服务项目、产品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方案,推动本行业(地区、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独立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本专业各类从业人员参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
4. 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模式、理念和工作方法。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的项目、课题、成果、规划、规章、标准及各种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2.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以上市(厅局)级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3. 主持撰写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方面的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以省级以上部门的回函为依据)或得到省领导肯定性批示;
4.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等方面的创新项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5.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江西省年均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6. 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骨干,组织2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论坛、博览会、供需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7. 主持县(市、区)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主持工作期间获得省级部门(或市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8. 在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10年以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期间获得省级部门(或市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2. 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论文2篇以上;
3.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工作,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4. 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项(均排名前3);
5.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 在县以下(不含本级)单位工作的,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论文1篇以上。
六、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未具备正高级职称学历条件,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高级职称或经济及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高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职称学历条件,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高级职称或经济及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高级职务满3年,除符合正高级职称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
3. 取得现资格以来,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4. 主持完成国家级人力资源管理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未具备高级职称学历条件,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中级职称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专业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高级职称学历条件,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中级职称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专业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满3年,除符合高级职称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3);
2. 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五一”劳动奖章,或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管理者;
3.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4.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
七、绿色通道条件
在申报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
(一)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 被评选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
2.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
3.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江西省年均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 被认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
2.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被认定为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
3.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江西省年均纳税总额超过6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八、附则解释
(一)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是从事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和开发、绩效管理、薪资福利管理、公共就业、劳动关系等相关工作。
(三)“经济及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是指经济系列中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会计、审计、统计等同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相近专业受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前的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
(四)“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五)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站或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查询。
(六)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刊、增刊、内刊、特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
(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形式或创新业态或创新服务产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他人服务于人力资源工作的专利、专有技术、软件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八)“关键产品”是指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业态、理念、技术或成果达到业内先进水平,取得同行专家认可或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产品。
(九)“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十)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十一)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十二)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三)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